第八十一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措施。
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沖擊地壓后,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并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沖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沖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鉆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沖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 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 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第八十八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2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重沖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有嚴重沖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后進入工作面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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